113年度中補字第426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
被告林玉彬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66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13元(含起訴前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