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429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0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