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435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莉淇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47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