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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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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補字第 4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5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莉淇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47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728元)
1
利息
5萬9,800元
113年10月3日
113年12月12日
(71/365)
15%
1,744.85元
小計
1,744.85元
合計
6萬2,473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