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柔羽即陳姿瑩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51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83元(即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