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479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孫禾昀即榮隆碾米廠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4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