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劉家宏
一、原告與
被告游凱仁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向本院提出交付借款與被告之證據資料影本(例如:轉帳或匯款單之證據資料影本),並將書狀及證據資料影本逕自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