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560號
原 告 王志昇
一、原告與
被告張豪蒼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向本院具狀補正提出確認
系爭4張本票不存在之事實及理由,並提出書狀之
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