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錦郎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9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