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621號
原 告 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原告社區規約,請求金額具體明細之計算依據(未繳之月份及金額)到院,
上開事證應另提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