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695號
原 告 蕭靖恩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姮桂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檢附
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