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補字第89號
原 告 梁翠真
被 告 林晨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287元【即聲明第一項房屋課稅現值884,500元(本院
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調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所載之現值)及第二項前段之請求金額81,7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