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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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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3號
原      告  崇德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文錦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興  


訴訟代理人  謝昀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之記載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