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訴字第8號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國儒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吳金枝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郭伩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被 告 陳國樑
受告知訴訟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吳琬雯、黃家佑、張智賢
受告知訴訟
人 洪陳玉嬌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必要:
(一)原告
訴之聲明二郭陳玉琴部分是否應更正為郭隻煒。
(二)
系爭建物乙丙丁部分有無
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
適用。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