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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曾雅萍  
被      告  盛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文  
訴訟代理人  黃裕雄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強制規定,違反之者,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合夥契約為無效。本件依入股協議書第4條所載兩造似為合夥關係,故系爭協議書有無違反上述強制規定而屬無效,尚待釐清。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此部分有再開言詞辯論令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