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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保險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尹南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6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5年2月9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所述,其抗告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