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尹南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6日送達抗告人,
惟抗告人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5年2月9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依前所述,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