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3號
原 告 朱明信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而被告
主營業所址設臺北市大安區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附卷可考(本院卷第5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