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35號
原 告 蕭博內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4,416元,依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各國貨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595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
可參,是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24元(計算式:4,416×31.595=139,5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