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錫彥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