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春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洪秀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中醫簡字第4號返還剩餘費用事件之民事一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
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