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橙品手作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築穎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誤將新台幣三萬元匯入相對人帳戶中,然經聯繫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仍未獲返還,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惟經本院送達調解通知書於相對人設立址及聯絡址,均因無法送達而遭退件,此分別有退件單在卷
可憑。準此,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
公示送達,
爰以
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