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北極先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鄺文秀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
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與
相對人已合意解除所簽訂之合約(下稱
系爭契約),依
民法關於
解除契約之規定,相對人應予返還聲請人所給付之預付款及自解約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經查,系爭契約第六條約明:「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認雙方間確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
合意管轄約定。準此,
兩造就本訴訟事件已有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