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林美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
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萬元,依法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通知已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已逾期
迄未補正,是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