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759號
聲 請 人 林亞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