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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司調字第 2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朋  
代  理  人  王文藝  
相  對  人  嚴君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聲請調解。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調解聲請狀可憑,又聲請人經本院通知補正本院於本件調解事件有管轄權之依據,其未補正。是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