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司調字第2058號
代 理 人 王文藝
相 對 人 嚴君儀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
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有
債權債務關係,故聲請調解。
經查,相對人
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調解
聲請狀載
可憑,又聲請人經本院通知補
正本院於本件調解事件有管轄權之依據,其
迄未補正。
是以,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