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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司調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地上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江勤或其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江勤或其繼承人等於聲請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以普登字第203號所設定之地上權,如不塗銷將有害及聲請人所有權之完整行使,聲請人為此聲請塗銷地上權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地上權人即相對人林江勤塗銷其於系爭土地上設定之地上權,因相對人林江勤已於民國45年5月19日死亡,即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之,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繼承人林藍書他往日本、廖林招治查無最新戶籍資料,其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繼承人李林綉娥之配偶李燧爟遷出日本、林喜美子查無最新戶籍資料、林藍欽之次男、三男、長女等人查無戶籍資料、林藍旗之配偶林煌、長男林博義、次男林博俊、三男林建生、四男林清文、長女林恰華、次女林佳惠、三女林惠美等人他往日本,其三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繼承人林理惠現住日本、林秀真遷出國外,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通知書之情事,依前開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