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司調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洪世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表明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