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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0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張光賓
被      告  黃羿緁

被      告  翁茂煥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複代  理人  曾建凱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549元,及被告黃羿緁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被告翁茂煥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羿緁於民國113年5月9日7時22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新屋區台66線快速道路西向車道15公里200公尺處,因右偏跨行車道煞車停駛,與被告翁茂煥駕駛之車號000-00遊覽車因變換車道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發生碰撞,撞及由原告承保,由訴外人陳韋安駕駛之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系車輛修理費新臺幣40658元(工資:6864元、塗裝:11700元、零件:22094元),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6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黃羿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翁茂煥則以:我們認為我們沒有責任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行車執照、估價單、發票、理賠書、車損照片等件為證。而本件車禍經原告聲請鑑定結果,認為:黃羿緁
  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快速道路中央分隔帶路段,右偏跨行車道煞車停駛,為肇事主因;翁茂煥駕駛營業大客車行經快速道路中央分隔帶路段,變換車道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范網達駕駛自用小客車與陳韋安駕駛自用小客車均無肇事因素,有桃園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4年8月27日桃交鑑字第1140007002號函附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被告翁茂煥抗辯其沒有責任云云不足採信
四、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照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系爭車輛於111年3月出廠,有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1紙在卷可考,至發生車損之113年5月9日共計2年3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依行政院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應為369/1000。是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79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6864元、塗裝11700元,合計26549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65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被告
  黃羿緁自114年4月10日起,被告翁茂煥自113年12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2,094×0.369=8,15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2,094-8,153=13,941
第2年折舊值    13,941×0.369=5,14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941-5,144=8,797
第3年折舊值    8,797×0.369×(3/1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