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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0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0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沐東  
被      告  張晏甄  

            張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8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餘欠本金
計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違  約  金
52,810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自114年2月2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按年息0.355%計算;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