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凌勻塏(原名凌智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