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16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宥霖
被 告 李炳育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9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附註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1,500×0.369=15,31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1,500-15,314=26,186
第2年折舊值 26,186×0.369=9,66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6,186-9,663=16,523
第3年折舊值 16,523×0.369×(2/12)=1,01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523-1,016=15,507 (原告請求金額為14,999元)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4,999元+工資1,200元+烤漆5,500元=21,6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