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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1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黃明坤即黃天德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天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5,045元,及其中新臺幣69,762元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天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