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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27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鄭如妙  
被      告  楊福升即楊富森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6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本件零件折舊計算式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係民國105年6月出廠,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2月10日,已使用6年8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835元(詳如下列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8,330×0.369=17,83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8,330-17,834=30,496
第2年折舊值    30,496×0.369=11,25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0,496-11,253=19,243
第3年折舊值    19,243×0.369=7,10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9,243-7,101=12,142
第4年折舊值    12,142×0.369=4,48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2,142-4,480=7,662
第5年折舊值    7,662×0.369=2,82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662-2,827=4,835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835-0=4,835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835-0=4,835            
(原告請求4,833元)
2.本件賠償總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4,833元+工資7,387元+烤漆9,847元=22,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