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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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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黃鴻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因遭詐欺,匯款新臺幣8萬元至被告帳戶。而被告住設籍於苗栗縣竹南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