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1365號
參 加 人 元將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華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參加訴訟,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參加人聲請
參加訴訟,未據
繳納
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