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385號
原 告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雅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莊金寶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金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