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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4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被      告  鄭茹云


            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36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4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