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晏綾
吳惠梅
許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1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4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