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14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沐東
被 告 張詠竣
張坤海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
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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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