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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4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90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賴天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478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元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