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5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114年5月13日終止委任)
被 告 王勝男
王昱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49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