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5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蕭淳陽
被 告 江志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