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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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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5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589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閔靜、蔡淯修

被      告  王英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