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6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顏景苡
被 告 大驛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方順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159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