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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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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6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67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涂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李星志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9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3,999×0.369=38,37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3,999-38,376=65,623
第2年折舊值    65,623×0.369=24,21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5,623-24,215=41,408
第3年折舊值    41,408×0.369=15,28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1,408-15,280=26,128
第4年折舊值    26,128×0.369=9,64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6,128-9,641=16,487
第5年折舊值    16,487×0.369=6,08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6,487-6,084=10,403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0,403-0=10,403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0,403-0=10,403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0,403-0=10,403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0,403-0=10,403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10,403-0=10,403          *(原告請求金額10,400元)
2.本件賠償總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0,400元+工資32,225元+烤漆68,361元)×被告過失責任比例30%=33,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