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6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6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吳念庭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8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9,739×0.369=22,04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9,739-22,044=37,695
第2年折舊值    37,695×0.369=13,90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7,695-13,909=23,786
第3年折舊值    23,786×0.369=8,77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3,786-8,777=15,009
第4年折舊值    15,009×0.369=5,53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5,009-5,538=9,471
第5年折舊值    9,471×0.369×(8/12)=2,33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9,471-2,330=7,141 
(原告請求金額6,850元)
2.本件賠償總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6,850元+烤漆7,851元+鈑金5,881元=20,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