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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703號
受處罰人    銳玩遊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inji Komiyama

受處罰人因原告賴庭昇與被告英雄聯盟遊戲ID鎖骨下的玫瑰金戀#51124等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銳玩遊戲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賴庭昇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14年1月27日5時40分許,於受處罰人銳玩遊戲有限公司代理之線上遊戲「英雄聯盟」中遭被告無故辱罵,被告應給付伊精神慰撫金伊不知被告真實姓名、年籍及居所等語。是原告聲請命受處罰人提出114年1月27日於線上遊戲「英雄聯盟」登錄帳號為:「英雄聯盟暱稱:鎖骨下的玫瑰金戀#51124」登錄之消費者申登資料(含姓名、年籍、住居所等事項),顯與本件訴訟有無理由有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8條準用同法第344條第1項第2款、第5款規定之事由,原告之聲請無理由,受處罰人依法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二、經本院於114年5月8日函請受處罰人提出上開文書,受處罰人於收受送達後,遲未回覆。經本院於114年6月25日、114年9月24日、114年12月26日多次函請受處罰人提供,並說明所調取之資料係本院執行法定職務所需,受處罰人仍未提出。是受處罰人無正當理由,今仍未提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