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1703號
受處罰人 銳玩遊戲有限公司
受處罰人因原告賴庭昇與
被告英雄聯盟遊戲ID鎖骨下的玫瑰金戀#51124等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銳玩遊戲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
按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賴庭昇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14年1月27日5時40分許,於受處罰人銳玩遊戲有限公司代理之線上遊戲「英雄聯盟」中遭被告無故辱罵,被告應給付伊
精神慰撫金,
惟伊不知被告真實姓名、年籍及
住居所等語。是原告
聲請命受處罰人提出114年1月27日於線上遊戲「英雄聯盟」登錄帳號為:「英雄聯盟暱稱:鎖骨下的玫瑰金戀#51124」登錄之
消費者申登資料(含姓名、年籍、住居所等事項),顯與本件訴訟有無理由有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8條
準用同法第344條第1項第2款、第5款規定之事由,原告之聲請
非無理由,受處罰人依法有提出文書義務之原因。
二、經本院於114年5月8日函請受處罰人提出
上開文書,受處罰人於收受送達後,遲未回覆。經本院於114年6月25日、114年9月24日、114年12月26日多次函請受處罰人提供,並說明所調取之資料係本院執行法定職務所需,受處罰人仍未提出。是受處罰人無正當理由,
迄今仍未提出,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