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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7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正一
黃謙(原名黃吉)
張彩鳳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 |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 | | 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 | |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5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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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