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家維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0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06×0.369=11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06-113=193 2.
本件賠償總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93元+鈑金3,365元+塗裝7,544元=11,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