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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91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址同上
            黃敏書    址同上
被      告  簡宇祥  

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第1頁第13行中關於「1,000元」記載,應更正為「1,5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