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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莊荏棓  
被      告  蔡張淑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蔡張淑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